每月專欄

2010-08-06
銀行本需承風險 何必因噎廢食
 


執筆:簡炳權     卓智理財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明報專訊】
        銀行主要從事借貸及投資業務,偶有債主不還錢或投資虧損乃預料之中,其盈利可以說是從風險中求取,談到風險問題,固然有贏亦有輸,風險愈高,盈利愈大。而保險公司跟賭場的經營性質,大體上與銀行皆有共通之處,大部分業務均涉及風險,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賭場則需要冒賭客贏大錢的風險呢!


        若要追求零風險,根本不能於行業生存,更不會有今時今日的成就。所以,只要風險管理做得好,那怕有生意不做,筆者對銀行做生意的哲學,至今仍然刻骨銘心。
 
        最近幫一名客戶處理一宗物業按揭時,發現大部分銀行對一些物業有「送贈契」(Deed of Gift)的情 ,無論是新買賣的按揭、或是按揭套現的申請一概拒絕受理,縱使「送贈契」 之送贈人或獲贈人是至親關係、財政健全,或送贈時間已超過一段較長時間,例如 3 到 5 年不等,銀行總是興致索然,究其原因,職員多含糊其辭,推說是公司的指引,或許是未有明文規定,充其量只能婉拒客人申請 。

合理解釋法律 降潛在風險
        筆者記憶所及,若干年前,只要申請人能針對兩條法律條例有合理的解釋,銀行認為可降低其潛在之放款風險,則他們仍會酌情處理,這兩條法例是:
 一、可免除《遺產稅條例》若送贈人將物業送出後 3 年內不幸去世,該物業仍需要納入計算遺產稅之問題,換言之「送贈契」超過 3 年已不受此條例限制。隨遺產稅的取消,現時這個問題對送契樓已不再構成影響;
 二、受限於《破產條例》,如送贈者被發現故意將物業送予他人,然後申請破產,此種情 可被視作借轉贈而逃避債務責任,按照現時法例,破產受託人在物業轉贈5 年之內都有可能判物業轉贈或買賣交易無效,需要還原。雖然法例如此,但銀行基於信用良好或具資歷的客人都會個別考慮,給予按揭貸款。

 銀行拒送贈契樓按 錯失商機
        自放寬《破產條例》以來,加上近年經濟環境有所變化,破產個案增多,銀行對承做這種未滿 5 年期的「送贈契」樓按無可否認存在一定之高風險,授信態度變得嚴謹是無可厚非,但從邏輯上去客觀分析,有錢又何必去申請破產,故相信欺詐屬少數個別例子。銀行捕風捉影式去一刀切停止業務,對社會人士構成不便,影響民生,若能在律師專業意見下及每個申請個案的合理性而作出風險評估和管理,不但不會錯過生意機會,相信有助爭取客戶好感,有助日後之生意招徠。
 
        事實上,坊間已有不少財務公司樂於提供這方面之按揭貸款服務,能提供他們可觀的利息收入,難道他們不怕遇到銀行所擔憂之風險情 嗎?答案很簡單,因為亦是同道中人,從風險中的生意牟取最大利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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